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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Contract),或稱「合約」,是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由兩位或多位當事人所達成。日常生活中的例子包括買賣合約、保險合約、租賃合約等等。由於「合同」是一種法律關係,即當事人通過協議締造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因此,並非每一項協議都是合同,例如一般家庭內的安排,因為缺乏法律效力,所以並不構成有約束力的合同。

合同的種類
構成合同的要素
合同失效的因素
合同的內容
解除合同
違約的補救





合同通常可分為正式合約(Formal Contract)和簡單合約(Simple Contract)。正式合約是以契據(Deed)形式所簽訂的合約,形式上法律的要求很嚴格,訂立程序亦非常繁複,但不容易被偽造或塗改;簡單合約則是最常見的合約類型,可以用書面或口頭方式作出,或用行為暗示。一般而言,合同是可以用任何形式訂立,但法律也有若干限制,例知土地買賣、按揭等的合同都必須以書面方式訂立。




有效的合同,除了必須採用適當的形式外,亦須基於一方明確的「要約」(Offer)以及另一方無條件的「承諾」(Acceptance)而成立。「要約」意即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訂定合約的建議;「承諾」則是另一方表示同意接納要約的條款。
拒絕要約(Rejection)固然令要約終止,除此之外,某些情形亦會令其終止:

1. 要約人在要約被接納前,可隨時表示撤回(Withdrawal);
2. 要約須在指定或合理的期限內提出承諾或拒絕,否則便會因逾時(Lapse of Time)而失效;
3. 倘若要約內所訂下的先決條件沒有實現,要約即告終止;
4. 若雙方任何一方死亡,要約即被終止。

「代價」(Consideration)是一般合同的另一基本要素,惟有蓋章的合同(Contract under Seal)無須符合這條件仍屬有效。「代價」的定義是授予一方的權利、利益、利潤或好處,或是另一方所蒙受或負擔的抑制、損害、損失或責任。另外只要代價有可確定的價值,法庭是不會查問它是否足夠,即不會審查締約雙方所訂定的報酬價值是否合理。建立法律關係的意圖(Intention)亦是訂立一份簡單合約的一項必要元素。



下列的因素均能使合同失效:
1. 虛偽陳述(Misrepresentation);
2. 威迫(Duress);
3. 不當影響(Undue Influence);
4. 錯誤(Mistake),此須造成締約雙方沒有真正的同意;
5. 違法(Illegality)。



合同的條款(Terms)是規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條文,它是在雙方協商過程中所訂立的,為合同的一部分。
(1) 條款(Terms)和陳述(Representations):
在訂立合同前的談判階段,雙方所作出的聲明(Statement)只可作為「陳述」,這些陳述不一定最終成為合同的條款。因此一項錯誤的聲明可能不能構成條款,而只屬「虛偽陳述」(Misrepresentation),則聲明人所須負的賠償責任並不嚴格。
(2) 條件(Conditions)和保證(Warranties):
合同的條款一般分為「條件」及「保證」。「條件」是較重要的條款,如果違反條件,受害一方就可以要求解除合約和獲得賠償損失。「保證」是較次要條款,如果違反保證,受害一方只能提出賠償損失的要求,不能解除合同。
(3) 明示條款(Express Terms)和默示條款(Implied Terms):
「明示條款」是在訂定合同時雙方以書面或口頭方式明確表示的條款。「默示條款」則是雙方在事前並沒有提及的條款,可以是事實上的默示(Implied in Fact)、法律上的默示(Implied in Law)和慣例上的默示(Implied by Custom)。
(4) 豁免條款(Exemption Clause):
「豁免條款」是合同內免除或限制一方對另一方所須承擔的責任。



下列的情況均可視為解除合同:
(1) 準確和完全地履行合同(Performance);
(2) 雙方同意(Agreement)下終止:
(3) 違約(Breach of Contract):
(4) 合同因意外事件或環境改變而不能履行(Frustration),但意外事件必須非為立約任何一方的過錯。



違反合約的補救包括:
1. 損失賠償(Damages);
2. 強制執行(Specific Performance),即法庭所頒佈的命令,強制締約一方履行其承諾;
3. 禁制令(Injunction),以禁止一方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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