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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婚姻雙方a)在呈請提出當均以香港為居籍或b)在緊接呈請提出當日3年內通常居於香港,法院對該離婚法律程序具有司法管轄權。

呈請的理由包括a)答辯人曾與人通姦, b)答辯人無理的行為令呈請人無法合理期望與其共同生活, c) 婚姻雙方在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且答辯人同意由法院批出判令, d) 婚姻雙方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 e) 答辯人已遺棄呈請人最少連續1年。

如果婚姻雙方a) 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或b) 向法院遞交雙方簽署的通知書以代替分開居住,他們可共同向法院申請離婚。 通知書必須在申請提出1年前向法院遞交。

現行婚姻訴訟條例中有三條特別用作扶持婚姻的條款,包括: a) 一年指明期限(自結婚當日起計1年期間不得向法院提出離婚呈請), b) 和解的證明(代表呈請人的律師須證明他已與呈請人討論有關和解的可能性)及c) 為雙方和解而押後法律程序。

法庭不得將離婚或婚姻無效絕對判令除非a) 家庭子女的福利己得到保障或b) 呈請人為答辯人提供的經濟給養是公平合理的,或在有關情況下是最佳的。
婚姻的任何一方均可申請命令另一方a) 作出定期付款或繳付整筆款額,b) 進行財產轉讓、授產安排和更改授產安排。 法院通常以以下三種方法計算財產安排數額: a) 分配婚姻雙方財產總數三分之一給倚賴的一方,b) 法院計算婚姻雙方所有的資產然後推算雙方所需要的,c) 法院以保險計算方法計算倚賴一方維持生活所需的一筆款額。
法院命令婚姻中的一方為家庭子女的利益作出定期付款或整筆款額。家庭子女是指該雙方的子女及被該雙方視為其家庭子女的任何其他子女。 計算以上財政安排的準則是 a) 子女財政上的需要,b) 子女的收入,c) 子女有沒有精神上或身體上的殘障,d) 該家庭的生活質素,e) 子女所接受的教育安排。

在任何法院進行的有關未成年人的管養或教養問題的法律程序中,法院須以未成年人的福利為首要考慮事項。法院會慎重考慮: a) 未成年人的意願(必須在顧及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力及有關個案的情況後是否可行),b) 其他有關的資料。
在a) 任何離婚程序或 b) 在該程序完結後的合理期間,法院可就18歲以下的子女的監管及教育作出以下命令: a) 完全的監管命令 - 大部份父母可享有的權利及權力都完全授予監管的父母,b) 分割的監管命令 - 監管權授予其中一而照顧則給另一方,c) 共同的監管命令 - 監管權授予雙方而照顧則給其中一方,d) 法院或把監管權授予社會副利處長,e) 法院或把監管權授予一獨立人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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