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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所有的土地都是由政府擁有的。所謂私人土地,全部都是由政府以官契(Government Lease)形式把一定年期的土地持有權,租給土地持有人或業主。當年期屆滿時,政府有權把土地收回或由持有人以「補地價」(Payment of Additional Premium)續期。

物業買賣
租約
按揭




在今天的香港,大部份物業(包括住宅、寫字樓和工廠)都是位於多層大廈內的單位,絕少是整塊土地或整棟房屋。所以一個大廈單位業主所擁有的,並非整塊土地或土地的某部份的持有權,而是與其他單位業主共同擁有一塊土地的權利,及絕對享用其單位之權利。換言之,土地或樓宇的買賣實質上是一個土地持有人把他在官契_的權利與義務轉讓給買方。

一般的物業買賣大致上要經過三個階段:(1)洽談;(2)訂立買賣合約;(3)完成產權轉戶,即簽署產權轉戶契據(Deed of Assignment)。若買賣雙方同意,雙方可以不訂立合約,直接由洽談階段跳到簽訂轉戶契據的階段。

在香港,政府土地註冊處(俗稱「田土廳」)只是負責為土地契約文件註冊,而不會核實文件在法律上的有效性。所以物業轉讓中的買方,在成交前必須審慎地查核該物業的所有契約文件,以確保業權妥善(Good Title)。由於這些核實程序非常繁複,一般物業轉讓的買賣雙方都會各自委托律師,查核物業的業權,以及代表他們草擬買賣合約和轉戶契約。




簡單來說,租約是由稱為「業主」(Landlord)或「出租人」(Leasor)的一方,把土地或物業的權益批租給稱為「租客」(Tenant)或「承租人」(Leasee)的另一方,所制訂有關此等權益的合約。租約授與租客在一段時間內對該塊土地或物業的絕對佔有權(Exclusive Possession)。一般情況下,租客需要繳付租金。

有效的租約包括兩個必須的條件:

1. 雙方必須有意(Intention)訂立租約;
2. 租客必須對土地或物業有絕對佔有權。

其他條件尚有:

1. 租賃的租期必須是確定(Certain)的;
2. 訂立租約的業主必須保留歸屬權(Right of Reversion);
3. 租約的主體(Subject)必須是土地的權益;
4. 形式上符合法定的要求。

在香港,雖然業主與租客之間在訂約時可以自由釐定租金,但法例仍然有若干管制措施,保障租權及管制加租的幅度和理由。至於租約的終止,除了在特定期限屆滿後租約會自行終止外,如租客違反租約某些條款,業主有權終止租約。租客亦可自願放棄租賃物業,但放棄租賃的要求必須為業主所接受。「週期性租約」(Periodic Tenancy)在租期屆滿時,除非有「遷出通知」(Notice to Quit),否則租約會根據舊有條款自動延續下去,雙方無需簽訂新租約;當然,業主或租客均可憑適當的「遷出通知」,在租期屆滿後終止租約,而不必對方同意。




「按揭」性質上是一種抵押(Charge),是對於借錢給人的一方的一種保障,而用作按揭的通常是土地或物業。

自1984年開始,法定的「按揭」(Legal Mortgage)必須以抵押的形式,及用契據(Deed)訂立。另外,衡平法上的「按揭」(Equitable Mortgage)只需雙方有一份可強制執行的按揭協議。香港最常見衡平法上的「按揭」是樓花的按揭,即所謂的「即供按揭」。按揭利息的計算方法有很多種,採用哪種要視乎個別銀行的做法。當然,香港法例訂明了最高利率的限制。

1984年之後,消耗按揭(Discharge),即「贖契」,只需以簽收(Receipt)的形式已經可以。當按揭人(即借方)還清債項後,銀主(即貸方,通常是銀行)的律師就會在按揭契約上加上「簽收條款」(Receipt Clause)。銀主會在該條款上簽署,這就能消耗按揭。但當出現欠繳款項的情況時,銀主可以行使售賣物業的權力(Power of Sale),或委派「接管人」(Receiver),以收回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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