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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是一種獨有的權利去利用和阻止別人利用已受專利保護的發明。專利權在香港是受專利權法(514章)。產品或方法也可以申專利權。

專利權的要求
不得視為發明的事項
電腦程式的保護
未獲同意下使用發明




根據該法的第九十三條,該發明須是新穎的,包含創造性和能作工業應用,即屬可享專利。根據第九十四條,新穎性是指任何“不構成現有科技的一部分”(任何在各地的公眾地方可得到的)。根據第九十六條,創造性是指在顧及現有科技後,某項發明對擅長有關科技的人而言並非是明顯的。根第九十七條,工業應用是指任何發明如能夠在任何種類的工業中作出或使用。




第九十三條二款定了以下事項不得視為發明:(1) 任何發現、科學理論或數學方法;(2) 任何美學上的創作;(3) 用以實行智力活動、進行遊戲或進行業務的任何計劃、規則或方法,或用於電腦的任何程式;和 (4) 資料的呈示。




電腦的任何程式根據第九十三條二款是不能申請專利權。單把電腦程式履行在可裝載的工具上不會令電腦程式變成可以申請專利權,所以把電腦程式履行光碟上而稱之為發明,也沒可能得到專利權。不過如果該發明履行在電腦程式而整體上產生技術上的效果,就可以為發明申請專利權。另一方面,一個只運用現有資料的發明並沒有技術上的效果,是達不到申請專利權的條件的。

最近歐洲專利局在幾個案例中似乎是讓專利權延申至電腦軟件。其局解釋電腦程式因第九十三條二款而被割除可享的專利性,但這割除的規條只應用在 瓟d圍內 的事項或活動。若果該電腦程式可提供與電腦系統的一般相互作用以外更進一步的技術較果,亦可享專利性。




要決定一個專利發明是否在未獲同意下被他人使用,最基本的問題是從計劃書中查看其申請的目的,以確定該發明的主要原素有否在未獲同意下被使用。

有兩種未獲同意下的使用:

“直接使用發明”根據第七十三條是指

就獲專利的產品而言:

  • 製造、使用或進口該產品,或將產品推出市場;或
  • 屯積該產品,而不論是為將該產品推出市場的目的或為其他目的;

就獲專利的方法而言:

  • 使用該方法;或
  • 當第三者知道在沒有該專利的所有人同意下而使用該方法是被禁止的,或在當時的情況下該項禁止對一個合理的人而言是明顯的,但卻提供該方法予人在香港使用;
  • 就藉該方法而直接獲得的任何產品而言,將該產品推出市場、使用或進口該產品或屯積該產品。

“間接使用發明”根據第七十四條是指

  • 向或要約向任何人供應與該項發明的某重要元素有關的媒介,以令該項發明發揮效用
  • 而當時該第三者知道所述媒介是適合的且是預定用以使該項發明在香港發揮效用的,或在有關情況下此事對一個合理的人而言是明顯的。

未獲同意下使用發明的情況不會發生如

  • 所提述的媒介是主要商業產品時

除非作出上述供應或要約的目的是誘使獲得供應的人或被要約的人未獲同意下直接使用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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