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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管辖权
以呈请方式提出离婚
以共同申请方式提出离婚
对婚姻的扶持
对子女及倚赖的一方的保护
子女的监管




如果婚姻双方a)在呈请提出当均以香港为居籍或b)在紧接呈请提出当日3年内通常居于香港,法院对该离婚法律程序具有司法管辖权。




呈请的理由包括a)答辩人曾与人通奸, b)答辩人无理的行为令呈请人无法合理期望与其共同生活, c) 婚姻双方在分开居住最少连续1年,且答辩人同意由法院批出判令, d) 婚姻双方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2年, e) 答辩人已遗弃呈请人最少连续1年。




如果婚姻双方a) 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1年或b) 向法院递交双方签署的通知书以代替分开居住,他们可共同向法院申请离婚。 通知书必须在申请提出1年前向法院递交。




现行婚姻诉讼条例中有三条特别用作扶持婚姻的条款,包括: a) 一年指明期限(自结婚当日起计1年期间不得向法院提出离婚呈请), b) 和解的证明(代表呈请人的律师须证明他已与呈请人讨论有关和解的可能性)及c) 为双方和解而押后法律程序。




法庭不得将离婚或婚姻无效绝对判令除非a) 家庭子女的福利己得到保障或b) 呈请人为答辩人提供的经济给养是公平合理的,或在有关情况下是最佳的。

婚姻的任何一方均可申请命令另一方a) 作出定期付款或缴付整笔款额,b) 进行财产转让、授产安排和更改授产安排。 法院通常以以下三种方法计算财产安排数额: a) 分配婚姻双方财产总数三分之一给倚赖的一方,b) 法院计算婚姻双方所有的资产然后推算双方所需要的,c) 法院以保险计算方法计算倚赖一方维持生活所需的一笔款额。

法院命令婚姻中的一方为家庭子女的利益作出定期付款或整笔款额。家庭子女是指该双方的子女及被该双方视为其家庭子女的任何其它子女。 计算以上财政安排的准则是 a) 子女财政上的需要,b) 子女的收入,c) 子女有没有精神上或身体上的残障,d) 该家庭的生活质素,e) 子女所接受的教育安排。




在任何法院进行的有关未成年人的管养或教养问题的法律程序中,法院须以未成年人的福利为首要考虑事项。法院会慎重考虑: a) 未成年人的意愿(必须在顾及未成年人的年龄及理解力及有关个案的情况后是否可行),b) 其它有关的资料。

在a) 任何离婚程序或 b) 在该程序完结后的合理期间,法院可就18岁以下的子女的监管及教育作出以下命令: a) 完全的监管命令 - 大部份父母可享有的权利及权力都完全授予监管的父母,b) 分割的监管命令 - 监管权授予其中一而照顾则给另一方,c) 共同的监管命令 - 监管权授予双方而照顾则给其中一方,d) 法院或把监管权授予社会副利处长,e) 法院或把监管权授予一独立人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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