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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所有的土地都是由政府拥有的。所谓私人土地,全部都是由政府以官契(Government Lease)形式把一定年期的土地持有权,租给土地持有人或业主。当年期届满时,政府有权把土地收回或由持有人以「补地价」(Payment of Additional Premium)续期。

物业买卖
租约
按揭




在今天的香港,大部份物业(包括住宅、写字楼和工厂)都是位于多层大厦内的单位,绝少是整块土地或整栋房屋。所以一个大厦单位业主所拥有的,并非整块土地或土地的某部份的持有权,而是与其它单位业主共同拥有一块土地的权利,及绝对享用其单位之权利。换言之,土地或楼宇的买卖实质上是一个土地持有人把他在官契里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买方。

一般的物业买卖大致上要经过三个阶段:(1)洽谈;(2)订立买卖合约;(3)完成产权转户,即签署产权转户契据(Deed of Assignment)。若买卖双方同意,双方可以不订立合约,直接由洽谈阶段跳到签订转户契据的阶段。

在香港,政府土地注册处(俗称「田土厅」)只是负责为土地契约文件注册,而不会核实文件在法律上的有效性。所以物业转让中的买方,在成交前必须审慎地查核该物业的所有契约文件,以确保业权妥善(Good Title)。由于这些核实程序非常繁复,一般物业转让的买卖双方都会各自委托律师,查核物业的业权,以及代表他们草拟买卖合约和转户契约。




简单来说,租约是由称为「业主」(Landlord)或「出租人」(Leasor)的一方,把土地或物业的权益批租给称为「租客」(Tenant)或「承租人」(Leasee)的另一方,所制订有关此等权益的合约。租约授与租客在一段时间内对该块土地或物业的绝对占有权(Exclusive Possession)。一般情况下,租客需要缴付租金。

有效的租约包括两个必须的条件:

1. 双方必须有意(Intention)订立租约;
2. 租客必须对土地或物业有绝对占有权。

其它条件尚有

1. 租赁的租期必须是确定(Certain)的;
2. 订立租约的业主必须保留归属权(Right of Reversion);
3. 租约的主体(Subject)必须是土地的权益;
4. 形式上符合法定的要求。

在香港,虽然业主与租客之间在订约时可以自由厘定租金,但法例仍然有若干管制措施,保障租权及管制加租的幅度和理由。至于租约的终止,除了在特定期限届满后租约会自行终止外,如租客违反租约某些条款,业主有权终止租约。租客亦可自愿放弃租赁物业,但放弃租赁的要求必须为业主所接受。「周期性租约」(Periodic Tenancy)在租期届满时,除非有「迁出通知」(Notice to Quit),否则租约会根据旧有条款自动延续下去,双方无需签订新租约;当然,业主或租客均可凭适当的「迁出通知」,在租期届满后终止租约,而不必对方同意。




「按揭」性质上是一种抵押(Charge),是对于借钱给人的一方的一种保障,而用作按揭的通常是土地或物业。

自1984年开始,法定的「按揭」(Legal Mortgage)必须以抵押的形式,及用契据(Deed)订立。另外,衡平法上的「按揭」(Equitable Mortgage)只需双方有一份可强制执行的按揭协议。香港最常见衡平法上的「按揭」是楼花的按揭,即所谓的「即供按揭」。按揭利息的计算方法有很多种,采用哪种要视乎个别银行的做法。当然,香港法例订明了最高利率的限制。

1984年之后,消耗按揭(Discharge),即「赎契」,只需以签收(Receipt)的形式已经可以。当按揭人(即借方)还清债项后,银主(即贷方,通常是银行)的律师就会在按揭契约上加上「签收条款」(Receipt Clause)。银主会在该条款上签署,这就能消耗按揭。但当出现欠缴款项的情况时,银主可以行使售卖物业的权力(Power of Sale),或委派「接管人」(Receiver),以收回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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