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知识产权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是保障的在世的人的个人资料。这条条例管辖的范围包括直接或间接能够确认个人身份的资料。那些资料应可被查阅及处理。

保障资料原则

第一原则: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及方式
个人资料是为了直接与将会使用该等资料的资料使用者的职能或活动有关的合法目的而收集。个人资料须以合法及公平的方法收集。

有一些网站收集了资料当时人的个人资料却不显示其身份,这对资料当时人是不公平的。在这个情况下,资料收集人便违反了保障资料原则原则一。此外,网站应该列明该等资料将会用於甚麽目的及该等资料可能移转予甚麽类别的人。

第2原则:个人资料的准确性及保留期间
须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保个人资料是准确、合时及不会被保留过长时间。此外,网站应该列明保留个人资料的政策及时期。

第3原则:个人资料的使用
如无有关的资料当事人的订明同意,个人资料不得用於在收集该等资料时会将其使用於的目的。

如果你有意在网上显示资料,你应清楚地说明。无名或核对不到身份的资料并不算是个人资料。

第4原则:个人资料的保安
须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保个人资料受保障而不受未获准许的或意外的查阅、处理、删除或其他使用所影响。

当把资料透过网上或电子邮件传送时应采用保安方法,如加密软件。若没想到采用保安方法,你应令资料当事人明白所要承受的风险。

第5原则:资讯须在一般情况下可提供
须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保个人资料的种类、为甚麽主要目的而使用和其政策可向任何人提供。

要达到第5原则的要求,网页拥有人应列明私隐政策之陈述。他们应令他人知道有否使用。


第6原则:查阅个人资料
资料当事人有权要求查阅及改正个人资料。

网页拥有者应表明资料当事人是否可以和怎样可以查阅及改正他们的资料。亦应提供联络人的资料。

豁免
获豁免而不受各保障资料原则的情况有下:

  • 与家居用途有关或消闲目的的个人资料则
  • 某些与雇佣有关的个人资料(如职工策划、个人评介等)
  • 当查阅及改正会对公众或社会利益构成损害(如安全、防卫、新闻活动等)


将个人资料移转至香港以外地方
根据本条例第33 条,主要业务地点是在香港的使用者不得将个人资料移转至香港以外的地方。除非该使用者有合理理由相信在该地方有与本条例大体上相似或达致与本条例的目的相同的目的之法律,或有关的资料当事人已以书面同意该项移转。这对透过网上传送资料有很重要的影响,可惜这条文仍未生效。




主页关于我们专业服务快讯
论述发表常见问题连接站联络我们

免责声明版权声明私隐政策

Designed by GoTech Med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