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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法例经过广泛宣传后,在二零零一年四月一日生效。该条例修订了《版权条例》和《防止温用版权条例》。经修定的法例有两个主要目的:a) 打击机构侵犯版权活动;以及b) 防止在公众娱乐场所的盗录行为。

打击机构侵犯版权活动
防止在公众娱乐场所的盗录行为




现行的《版权条例》已订定条文,就机构侵犯版权活动施加刑事制裁。根据《版权条例》,任何人未获版权拥有人的特许, 「为交易或业务的目的」 而收藏有侵犯版权的复制品,以期作出侵犯版权的行为,即属犯罪。不过,法例没有清楚订明,如有关的 「交易或业务」 不包括售卖或经营该等侵犯版权的复制品,有关条文是否仍然适用。为免疑问起见,经修订的《版权条例》规定任何人如在交易或业务的过程中,又或在与交易或业务有关的情况下,又或_为交易或业务的目的,藏有侵犯版权的复制品,以期作出任何侵犯版权的行为,即属犯罪。他们即使没有售卖或经营侵犯版权的复制品, 也属犯罪。

有关人士如不知道也无理由相信有关复制品是侵犯版权的复制品而予以收藏作对务用途,则不属犯罪。法庭最后会根据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作出决定。

违例者的最高刑罚维持在每份侵犯版权的复制品处可处罚款伍万元及监禁四年。 跟法例修定前的情况一样,不论是否已提出检控,海开人员可行使权力,检取和没收涉嫌侵犯版权的复制品及其它可证明有关罪行的物品。




经修订的法例订明,任何人如未经合法授权或无合理理由,在主要用作戏院、剧院或音乐厅等以供放映影片或表演的公众娱乐场作藏有摄录器材,即属犯罪。这条条例的目的是为了遏止影向电影业多时的公众娱乐场盗录行为。初犯者最高可被罚款伍千元,如属再犯,最高可被罚款伍万元及监禁三个月。为使市民注意这项禁令,法例亦规定在公众娱乐场所的管理人以指明的方式展示警告字句,违者即属犯罪,最高可被罚款伍仟元。

根据经修订的法例, 「公众娱乐场所」 的定义包括主要用主要用作戏院、剧院或音乐厅等以供放映影片或表演文学、戏剧或音乐作品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某部份。 「主要」 是指场地的主要或大部分用途是进行放映影片等活动。这些字眼用意是收窄有关禁令的适用范围,使临时场地或只间中用作放映影片等的场地(例如学校礼堂)免受限制。

经修订的法例已订明 「摄录器材」 的定义。能够摄录活动影像的数码相机符合有关定义,而只能拍摄静止照片的相机则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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