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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是一种独有的权利去利用和阻止别人利用已受专利保护的发明。专利权在香港是受专利权法(514章)。产品或方法也可以申专利权。

专利权的要求
不得视为发明的事项
计算机程序的保护
未获同意下使用发明




根据该法的第九十三条,该发明须是新颖的,包含创造性和能作工业应用,即属可享专利。根据第九十四条,新颖性是指任何“不构成现有科技的一部分”(任何在各地的公众地方可得到的)。根据第九十六条,创造性是指在顾及现有科技后,某项发明对擅长有关科技的人而言并非是明显的。根第九十七条,工业应用是指任何发明如能够在任何种类的工业中作出或使用。




第九十三条二款定了以下事项不得视为发明:(1) 任何发现、科学理论或数学方法;(2) 任何美学上的创作;(3) 用以实行智力活动、进行游戏或进行业务的任何计划、规则或方法,或用于计算机的任何程序;和 (4) 资料的呈示。




计算机的任何程序根据第九十三条二款是不能申请专利权。单把计算机程序履行在可装载的工具上不会令计算机程序变成可以申请专利权,所以把计算机程序履行光盘上而称之为发明,也没可能得到专利权。不过如果该发明履行在计算机程序而整体上产生技术上的效果,就可以为发明申请专利权。另一方面,一个只运用现有资料的发明并没有技术上的效果,是达不到申请专利权的条件的。

最近欧洲专利局在几个案例中似乎是让专利权延申至计算机软件。其局解释计算机程序因第九十三条二款而被割除可享的专利性,但这割除的规条只应用在 曳段内 的事项或活动。若果该计算机程序可提供与计算机系统的一般相互作用以外更进一步的技术较果,亦可享专利性。




要决定一个专利发明是否在未获同意下被他人使用,最基本的问题是从计划书中查看其申请的目的,以确定该发明的主要原素有否在未获同意下被使用。
有两种未获同意下的使用:

“直接使用发明”根据第七十三条是指

就获专利的产品而言:

  • 制造、使用或进口该产品,或将产品推出市场;或
  • 屯积该产品,而不论是为将该产品推出市场的目的或为其它目的;

就获专利的方法而言:

  • 使用该方法;或
  • 当第三者知道在没有该专利的所有人同意下而使用该方法是被禁止的,或在当时的情况下该项禁止对一个合理的人而言是明显的,但却提供该方法予人在香港使用;
  • 就藉该方法而直接获得的任何产品而言,将该产品推出市场、使用或进口该产品或屯积该产品。

“间接使用发明”根据第七十四条是指

  • 向或要约向任何人供应与该项发明的某重要元素有关的媒介,以令该项发明发挥效用
  • 而当时该第三者知道所述媒介是适合的且是预定用以使该项发明在香港发挥效用的,或在有关情况下此事对一个合理的人而言是明显的。

未获同意下使用发明的情况不会发生如

  • 所提述的媒介是主要商业产品时

除非作出上述供应或要约的目的是诱使获得供应的人或被要约的人未获同意下直接使用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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