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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该香港厂商于中国内地的工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其名称,地点,业权及管理架构等等);厂商与工场的关系的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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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贵公司意欲生产或加工制成的货物(或需要使用的器材)的详细资料;贵公司所需要或要求的数量及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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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贵公司意欲付出的代价或价钱以及协议双方在付款方面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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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协议双方对交收货物/器材的日期, 时间, 地点及方法的建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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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协议双方就货物/器材的业权及/或风险的转移的建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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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贵公司是否意欲把时间订定为合约的要素以及贵公司是否意欲就该香港厂商在将来履行协议书的承诺及责任的时候可能出现的延误加插特别的惩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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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
贵公司是否意欲就贵公司将会提供给该香港厂商的资料, 就该香港厂商将会生产/迹工制造/蹋供的产品或工具, 订特别的使用限制或任何其它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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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
若贵公司将来不幸与该香港厂商就该生产/加工协议的事宜出现任何争论,贵公司会希望透过仲裁的方式还是透过法律诉讼的方式去解决问题?贵公司希望协议双方在香港抑或是在其它法域解决该等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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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
贵公司希望该生产/加工协议受香港抑或是其它法域的法律所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