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计划在中国广州成立一个新的贸易公司。本人在法律上或实务上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
本公司乃一间代表海外顾客的本地代理商。我们希望与使用原厂授权商标并在中国内地设有工场的香港厂商签署一份生产/加工协议书。如果我们想委托我们的律师代我们草拟该份协议书以保障我们的利益,我们该提供甚么资料给我们的律师?

问: 本人计划在中国广州成立一个新的贸易公司。本人在法律上或实务上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

答:
广州现时的政策容许香港居民在广州成立进行批发业务而没有入口或出口权利的贸易公司。这些贸易公司将会被分类为「内资」而非「外资」公司。香港居民可以作这些贸易公司的股东及/或法定代表人。

在一般正常的情况下,成立一间此一类型的贸易公司的过程可于成功递交所有支持文件之后的三至四个星期内完成

此等贸易公司均有责任在每一个财政年度缴付中国内地的税项。例如:-
增值税(VAT):

所有在中国内地进行批发业务的公司,皆有责任在每一个财政年度缴付增值税,其数额为公司在每一个财政年度出售货物的总收入和购买该等货物的总支出的差额的17%。

销售税:

如此等贸易公司有在中国内地经营零售业务,此等公司便需要缴交销售税。其数额为公司在每一个财政年度货物总销售金额的5%。

利得税: 所有中国内地的内资公司均需缴交利得税,其数额为该公司在每一个财政年度的可征税利润的33%。但是在中国特别经济发展区成立的公司则每年只需要缴交数额为可征税利润的15%的利得税。
另外,此等贸易公司每年均需向内地有关当局缴交一笔为数港币$2,000左右的费用,作为该等部门的「年检」征费。

问: 本公司乃一间代表海外顾客的本地代理商。 我们希望与使用原厂授权商标并在中国内地设有工场的香港厂商签署一份生产/加工协议书。 如果我们想委托我们的律师代我们草拟该份协议书以保障我们的利益, 我们该提供甚么资料给我们的律师?

答: 为了确保该份协议书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并且能够充分保障贵公司的利益,阁下应该提供以下的资料给阁下的律师(该等资料必须是就阁下所知准确无误而且完整无缺的最新资料):
1.

任何及所有与该生产/加工协议有关的洽谈记录,原则上的协议,意向书及/或其它有关的通讯记录,文件及资料,包括:

(i) 该香港厂商于中国内地的工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其名称,地点,业权及管理架构等等);厂商与工场的关系的详细资料;
(ii) 贵公司意欲生产或加工制成的货物(或需要使用的器材)的详细资料;贵公司所需要或要求的数量及质量;
(iii) 贵公司意欲付出的代价或价钱以及协议双方在付款方面的安排;
(iv) 协议双方对交收货物/器材的日期, 时间, 地点及方法的建议安排;
(v) 协议双方就货物/器材的业权及/或风险的转移的建议安排;
(vi) 贵公司是否意欲把时间订定为合约的要素以及贵公司是否意欲就该香港厂商在将来履行协议书的承诺及责任的时候可能出现的延误加插特别的惩罚条款;
(vii) 贵公司是否意欲就贵公司将会提供给该香港厂商的资料, 就该香港厂商将会生产/迹工制造/蹋供的产品或工具, 订特别的使用限制或任何其它规限,
(viii) 若贵公司将来不幸与该香港厂商就该生产/加工协议的事宜出现任何争论,贵公司会希望透过仲裁的方式还是透过法律诉讼的方式去解决问题?贵公司希望协议双方在香港抑或是在其它法域解决该等争论?
(ix) 贵公司希望该生产/加工协议受香港抑或是其它法域的法律所管辖?
2. 协议双方(即贵公司及该香港厂商)的全名。
3. 协议双方被授权签署该份生产/加工协议的自然人的全名以及他们在协议双方的公司内的职位。
4. 贵公司的海外顾客的详细资料。
5. 贵公司与该海外顾客的委托/代理协议的详细资料。


注:本律师事务所并没有就香港以外的法律问题提出法律意见的专业资格。上述的资料来自公开的资料来源。本律师事务所自当尽力务求以上资料皆为正确无误,并与最新的中国法律及政策相符。但本所对以上资料的准确性并不作出任何的保证。本所在此建议阁下在作出任何与以上资料有关的决定或行为之前先征求合资格执业中国律师的独立法律意见。本所对以上资料或任何与以上资料有关的事宜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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