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 |
我在什么条件下才可离婚呢?
|
| 答: |
不论以任何方式办理离婚,婚姻双方必须a) 在呈请提出当日均以香港为居籍或b) 在紧接呈请提出当日3年内通常居于香港。此外,除非法院另行颁令,否则自结婚当日起计1年期间不得向法院提出离婚呈请。
如果以呈请方式提出离婚,呈请人必须向法院证明婚姻已破裂到了无可挽救的地步。 呈请人必须以下列任何一项或以上的理由作为离婚呈请: a) 答辩人曾与人通奸, b) 答辩人无理的行为令呈请人无法合理期望与其共同生活, c) 婚姻双方在分开居住最少连续1年,且答辩人同意由法院批出判令, d) 婚姻双方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2年, e) 答辩人已遗弃呈请人最少连续1年。
如果婚姻双方以共同向法院申请离婚,申请人必须a) 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1年或b) 向法院递交双方签署的通知书而通知书必须在申请提出1年前向法院递交。
|
|
|
| 问: |
我需要聘请律师办理离婚吗?
|
| 答: |
在以呈请或共同申请方式提出离婚前应先咨询律师意见。 如果a) 婚姻其中一方不愿意离婚或 b) 双方就子女监管权或财产安排有争坳,律师的专业意见便特别重要。
|
|
|
| 问: |
我没有钱聘请律师,怎么办?
|
| 答: |
法律援助计划适用于离婚诉讼案件。只要法援申请人的财务资源符合法定规定 (不超过155,800港元),而案情又具充分理据提出诉讼,便可获得法律援助。
|
|
|
| 问: |
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
| 答: |
| 1. |
索取及填写有关表格
呈请人必须填妥a) 表格2 - 离婚呈请书, b) 表格 2B - 当事人子女安排说明书(假如适用), c) 表格3 - 诉讼程序通知书, d) 表格4 - 文件送达认收书。
申靖人必须填妥a) 表格2C - 共同申请书及b) 表格 2D - 当事人子女安排说明书(假如适用)。
以上的表格可向家事法庭登记处索取及以中文或英文填写。 呈请人或申请人还可在该处索取表格申请排审讯。
|
| 2. |
提交文件
在填妥及签署上述表格后,呈请人或申请人必须连同结婚证明书正本或核证副本一同提交家事法庭登记处。
|
| 3. |
向案中其它当事人送达文件
登记处会给予案件一个编号,呈请人日后提交的有关文件必须标明该编号。呈请人必须透过第三者以直接递交或邮递的方式送达呈请书的副本给予案中其它当事人。
如以共同申请方式提出离婚,双方都会获派发一编号,日后所有有关的文件均须标明该编号。双方无须把申请书送达予对方。
|
| 4. |
缴交费用
案件表费用如下: a) 特别程序案表: $630, b) 无抗辩案表: $630, c) 有抗辩案表: $1045。 另外如果聘请律师便需付额外的律师费用。
|
| 5. |
申请把案件排期审讯
呈请人或申请人可向家事法庭的司法常务官申请把案件排期审讯。当呈请人能证明呈请书已送达给答辩人或申请人能证明所呈交的有关文件已齐备妥当,案件便可获得排期。司法常务官会通知所有当事人审讯的日期,地点及时间。由排期到聆讯日的轮候时间: a) 无抗辩案表须时56日, b) 特别程序表须时35日, c) 有抗辩案表(一天聆讯)须时120日。
|
| 6. |
审理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会因应情况而进行a) 特别程序表, b)无抗辩案表, c) 有抗辩案表。
|
| 7. |
离婚颁令
如果法院认为案件中的婚姻已破裂到了无可挽救的地步,法院便会颂布暂准离婚令。但必须等及法院把暂准离婚令转为最终离婚令,婚姻双方才可正式离婚及自由再婚。
|
| 8. |
申请将暂准离婚令转为最终命令
呈请人或申请人可在法庭颁布暂准离婚令后六星期,申请将暂准离婚令转为最终命令通知书。呈请人须填写表格5 而申请人须填写表格5A然后把表格交回法庭。 以上文件可向家事法庭登记处索取。
法院不会将暂准离婚令转为绝对判令除非a) 家庭子女的福利己得到保障或b) 呈请人为答辩人提供的经济给养是公平合理的,或在有关情况下是最佳的。
如果法院相信申请经已符合各项法定条件, 便会向各方当事人发出一份最终离婚令证明书。
|
|
|
|
| 问: |
现行法例对子女及财政上倚赖另一方的配偶有什么保护?
|
| 答: |
丈夫或妻子均可向法院申请命令配偶a) 作出定期付款或缴付整笔款额, b) 进行财产转让、授产安排和更改授产安排。 法院通常以以下三种方法计算财产安排数额: a) 分配婚姻双方财产总数三分之一给倚赖的一方, b) 计算婚姻双方所有的资产然后推算双方所需要的,从而作出分配, c) 以保险计算方法计算倚赖的一方维持生活所需的一笔款额。
法院可以命令婚姻其中的一方为家庭子女的利益作出定期付款或整笔款额。家庭子女是指该双方的子女及被该双方视为其家庭子女的任何其它子女。计算以上财政安排的准则是 a) 子女财政上的需要, b) 子女的收入, c) 子女有没有精神上或身体上的残障, d) 该家庭的生活质素, e) 子女所接受的教育安排。
|
|
|
| 问: |
子女的监管及抚养权在离婚后属于哪一方?
|
| 答: |
在任何法院进行的有关未成年人的管养或教养问题的法律程序中,法院须以未成年人的福利为首要考虑事项。法院会慎重考虑: a) 未成年人的意愿(必须在顾及未成年人的年龄及理解力及有关个案的情况后是否可行)及 b) 其它有关资料。
在a) 任何离婚程序或 b) 在该程序完结后的合理期间,法院一般情况下会把父母可享有的大部份权利及权力完全授予监管的父亲或母亲。
|
|
|